当婚姻遭遇家庭暴力,离婚是否可以挽救?
家庭暴力对婚姻造成的伤害巨大,可好的解决办法尚未出现。
【案情简介】
本案例根据囯晖律师事务所(2011)MS349-3619-5579号档案编写。
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8年认识,2000年8月30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15日生育儿子刘X。
由于夫妻感情破裂,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贾某起诉时称,婚后夫妻感情时好时坏,被告刘某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就此曾报警,因刘某事后表示愿意悔改,双方遂继续共同生活,至近期,刘某因工作原因情绪不佳,打骂行为激化,有时还被刘某掐脖子,在脖子上放菜刀。
2010年9月3日晚,刘某喝了酒后又开始打原告,手里拿着菜刀说要砍死原告,还拿刀自残。报警后由于被告喝了酒就没有做成笔录。至此,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贾某、刘某离婚;2.儿子刘X由原告贾某抚养;3.位于XX区XX花园XX房(登记价38.75万元)归贾某所有,粤LSXXXX本田轿车一辆(30万元左右)归被告刘某所有;4.均分家庭其他主要财产;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刘某承担。
被告刘某答辩称,一、贾某婚后经常吵闹、打骂本人,写下保证书后也不悔改。本人在惠州上班期间贾某竟与黄启明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其感情,因此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刘X一直和本人父母共同居住由本人抚养。目前刘X已读小学,本人父母已经照看7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本人月工资收入六千具有抚养能力。而贾某单独居住,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抚养孩子。因此本人主张孩子抚养权。
三、位于XX区XX花园XX房为婚内购置房产为夫妻共有。贾某发生婚外情存在过错,因此房子应归本人所有。粤LSXXXX本田轿车非本人名下财产与本案无关。
四、贾某提供其名下招商银行XX账户的存款为夫妻共有财产,本人应有一半份额。
【审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刘X由被告刘某抚养,不需要原告贾某支付抚养费,原告贾某有权每周探视小孩一次,探视时间为每周六9点至13点,婚生子刘X寒、暑假期间原告贾某有权各与其共同生活一周;
三、位于XX市XX区XX花园XX号房产归原告贾某所有,原告贾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刘某17万元,被告刘某应于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贾某办理前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四、原告贾某就其他财产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刘某14万元;
五、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无其他债权债务,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原告贾某、被告刘某各自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婚姻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存在家庭暴力,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否获得支持?
2、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如何处理?
3、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如何分割?
本案原告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情形的,法院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家庭暴力在现实生活某些家庭中时常发生,妇女饱受家庭暴力侵害为多,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根据刑诉法向法院提起自诉。
现实生活中,如果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还需要向法院提交法医验伤的鉴定材料、公安机关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警察笔录、验伤的病历记录等等证据证明存在有家庭暴力,否则会因为缺乏有力的证据而被否定。因此受害方要注重保留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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